u3000u3000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u3000u3000第七条u3000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u3000u3000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u3000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u3000u3000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u3000u3000二、
u3000u3000第八条u3000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u3000u3000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u3000u3000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u3000u3000第九条u3000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