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设备合同
二、质量标准及保证期
1、供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谈判中所确定品牌的生产厂家正宗原装产品,其型号、规格必须符合投标文件所述的各项技术指标,质量必须达到该项设备的出厂质量标准或国家标准;所供产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供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所附各种资料及配件(软件)等必须齐全,所有设备均需带保修卡。产品属于外国进口的,必须是指定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并且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
2、供方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并完整地履行保证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3、在质保期内,供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如果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产品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供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符合投标书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需方有权退货或向供方索赔。
5、供方应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产品保修和维修的权利的合同,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供方有责任与义务,要求制造商履行义务,必要时,需方支持供方提起法律诉讼,否则,由供方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