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u3000u3000第三条u3000质押物权属
u3000u3000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u3000u3000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u3000u3000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u3000u3000第四条u3000保险
u3000u3000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u3000u3000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u3000u3000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u3000u3000第五条u3000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u3000u3000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u3000u3000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