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u3000u3000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因现行犯拘留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而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时使用。
u3000u3000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委托该被拘留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受委托报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文书第二联复印一份送交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报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