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下同《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登记范围。下符桥镇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自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1958年始建至2006年6月30日止)搬迁的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对象。现状人口包括原迁人口及移民后代。其中原迁人口是指在横排头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因居住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由镇、村组织强制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