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对各镇(场)、开发区的考核分为两类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2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8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一。节能目标以年度下达目标为准,若未完成,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该指标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程序。镇(场)、开发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提交本地区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委托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场)、开发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