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