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xx市辖区一律推行火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骨灰有序流动。
第三条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葬(安放)在公墓或骨灰楼(堂)的,丧事承办人应持公墓或骨灰楼(堂)开具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已购墓穴、格位的发票,经死者户籍地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或骨灰楼(堂)负责做好骨灰接收寄存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安葬(安放)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