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从事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操守,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经营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中纪委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各级管理人员个人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在本规定下发前个人已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的,要自查自纠,一律停办。不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坚决免去其职务或调离岗位,并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条严禁各级管理人员以企业或单位名义为个人、企业等提供信誉或经济担保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各种证明、说明的书面文本。一经发现,除免职或调离岗位外,所给企业带来的一切损失概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