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