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油田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油田持续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油田《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油田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发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稳定工作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